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五部门通知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 今后,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 五部门要求,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察,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中,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权威解读: 精准发力 有效减少液体危货罐车隐患 ——解读《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 战榆林 7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于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水平、降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 抓好“车”的本质安全 抓好运输装备本质安全是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在机动化高速发展时期,道路交通参与者及管理者的认知水平、行为规范程度及管理水平都还比较欠缺,抓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和环境等诸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十分重要,控制好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从控制四个因素的难易程度上看,“车”这个因素相对比较容易控制,而人、路与环境这三个因素控制起来较难。比如:驾驶人容易疲劳,可能会出现判断失误与误操作;由于天气及交通运行等因素影响,路与环境经常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抓好“车”这个重点,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液体危货罐车是监管重中之重 据统计,我国成品油年产量约3亿吨、硫酸年产量7600万吨、甲醇年产量2600万吨,这些产品基本上都需要采用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通过道路进行运输。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有量31万辆,其中罐车16万辆,占比超过50%。 根据经验,罐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及造成的事故损失比其他类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高很多。今年发生的晋济高速公路“3·1”事故和浙江桐庐“5·18”四氯乙烷泄漏事故,2012年发生的包茂高速公路“8·26”事故和广东“6·29”特大油罐车泄漏事故,以及2005年发生的京沪高速公路“3·29”液氯泄漏事故等,都是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被追尾、侧倾而导致危险货物泄露,最终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管好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就会极大地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风险,减少事故损失。 ● 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的加装工作 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所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于今年年底前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抓住了运输装备本质安全这个“牛鼻子”,对于有效降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风险,意义重大。 《通知》明确了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加装工作责任,并对加装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为保证加装工作顺利实施,《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抓住这个机遇,加强宣传,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加装工作任务,提升危险货物罐车的本质安全水平。 ● 探索建立道路安全闭环管理新机制 目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管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和环保等多个部门,由于有效的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在车辆设计、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很容易累积,并最终流转到末端——道路运输行业,给交通运输部门的安全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也给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因此,在现有体制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的技术关,加强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确保合法合规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备进入运输市场。 今后要充分利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索建立运输车辆装备缺陷信息的采集、上报、处理工作机制,形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安全闭环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要求限期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的介质等应与该车型公告参数保持一致。未经过公告的车型不得生产或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可追溯。 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并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核发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把检验关;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查,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切实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过程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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